[中國藝術報]博物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亟須建立
博物館是人類收藏歷史記憶憑證和熔鑄新文化的殿堂,是傳播文化、傳承文明、啟發(fā)民智的重要載體,是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、實現(xiàn)文化大發(fā)展大繁榮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我國博物館作為重要的非營利性公共文化組織,承擔著重要的收藏、研究、保管、展示和教育職能。到2011年止,全國博物館已達3589家,其中文物系統(tǒng)博物館登記的藏品達3000余萬件套,每年舉辦展覽達10000余個,年觀眾4億余人次。
隨著博物館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力不斷增長,博物館藏品、展覽、商標等無形財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逐漸顯現(xiàn),一些侵權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近年來故宮博物院先后與中國商業(yè)出版社、北京天祿閣圖文制作有限公司等就因著作權事宜訴諸法庭。國家博物館、上海博物館、成都金沙遺址博物館等也屢屢卷入相關糾紛中。博物館相關的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日益受到各方面重視,并紛紛呼吁在立法層面予以明確。而在國際上,對于博物館知識產權進行立法的已經較為普遍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7年正式發(fā)布了《博物館知識產權管理指南》,主要針對信息時代的特點,論述如何通過對知識產權的使用與保護,加強和改進博物館對藏品的管理與利用。該《指南》指出,博物館的知識產權有版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、網(wǎng)絡域名和工業(yè)設計5種。版權管理包括:博物館藏品的攝影圖像、錄音及出版、視聽音像作品、以CD或者網(wǎng)絡傳播為媒介的多媒體產品、印刷形式或者電子出版形式的出版物。商標權管理包括:博物館名稱、藝術家姓名或者簽名、博物館所在的建筑物(尤其是當該建筑物具有很高識別度并被用作攝影場所)、可作為商標保護的展覽名稱、以博物館藏品為基礎構成的物品包裝形式與色彩、作為商品的藝術復制品(特別是該藏品是以特定方式與博物館存在固定的關系)。專利權管理包括:由新技術確認的藏品中的知識產權、學術交流中的知識產權(例如為展覽撰寫的各種研究、闡述和說明文字的知識產權)、管理藏品技術的知識產權(例如博物館專用的超文本標記和語言)等。網(wǎng)絡域名包括商標和商號,因而具有重大價值。工業(yè)設計管理包括:博物館根據(jù)藏品自行設計產品,或者委托他人制作設計產品,都是作為商業(yè)發(fā)展創(chuàng)作產品的方式。
我國目前適用于博物館版權方面的法規(guī)主要是《物權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及其實施條例和《博物館管理辦法》,但對于博物館方面的知識產權的法律規(guī)定不甚明確、條文過于簡單、籠統(tǒng)等問題的困擾,給博物館合法維權造成困難和障礙。對此,深圳市版權協(xié)會出臺了《博物館(美術館)著作權工作指引》,我國臺灣地區(qū)甚至為保護臺北“故宮博物院”的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立法,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。
針對以上情況,國家知識產權和博物館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研究力度,盡快推動博物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,保護博物館合法權益,促進博物館健康發(fā)展。
第一,加強立法。制定《博物館知識產權管理辦法》,為博物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(jù)。第二,建立博物館商標、產品、藏品登記注冊管理機制。工商主管部門加強博物館商標、產品等方面的保護管理。文物、博物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博物館藏品登錄機制,由各收藏單位將其藏品在統(tǒng)一的平臺上予以登記注冊,經登記注冊的信息由國家予以認證,依法保障其應有的保管權和收益權。特別是要加強信息時代博物館數(shù)字資源的保護研究,制定有效措施。第三,鼓勵引導博物館增強知識產權意識,加強權益維護。各博物館應當在知識產權管理的框架內,運用版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等法律賦予的權力,保障自身合法權益,為博物館充分發(fā)揮自身資源效益,增強博物館的創(chuàng)造力和活力,更好服務社會創(chuàng)造有利條件。
(編輯:孫菁)
